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思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
28日下午4時00分宣判,茲因被告王思婷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 吳慈庭 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屬遇有必要情形,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