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民國94年8月31日,在臺南市○區○○里○○路○○○號1樓被告甲○○所經營之「大酷仔流行服飾店」,查獲被告在該店公開販售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因同一事實業經本檢察官於95年1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1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至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確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1份可查(見95年度緩字第308號卷);又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1139號卷第6頁),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品名│商標專用權人名稱│數量││││││├──┼──────┼────────┼────┤│1│DKNYJEEANS│賈博里公司│16件│││七分短褲│││├──┼──────┼────────┼────┤│2│IECOQSPORTIF│體善鍛公司│103件│││上衣│││├──┼──────┼────────┼────┤│3│現金簿││7冊│├──┼──────┼────────┼────┤│4│進貨記錄││3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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