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劉靜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佳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佳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應收帳款尚未收回,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5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0年度司聲字136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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