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温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