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禎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4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4301公克,驗餘淨重0.4291公克)、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淨重1.03公克,總驗餘淨重1.00公克)、附表編號4所示之粉末2包(總淨重1.54公克,總驗餘淨重1.49公克),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組,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應視為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2包,經刮取殘渣,檢出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應視為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佐(112年度聲沒字第428號卷第4至7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出之毒品成份鑑定報告偵查編號1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4301公克,驗餘淨重0.429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2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1.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毒鑑字第407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455號3吸食器1組、殘渣袋2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455號4粉末2包(總淨重1.54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135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4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