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25號

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 張周彩月周碧花張周美楨吳周美代周胡美周呂基蔭蘇照子馬楊金玉 之繼承人、 蘇榮宗蘇施蘭香蘇榮達蘇榮華蘇榮忠蘇榮嘉蘇榮泰蘇王秀月蘇健致蘇明芬蘇明松蘇金生 之繼承人、 林蘇阿綢周溪水周溪明許秋源許秋平周明傑周永義蘇玲玲蘇詩涵周明遠周明憲李阿蜂周朝雄周景文羅周阿昭周意珠賴雪吟黃賴絨紫簡德簡麗美簡慧美簡婉賴偉政 、臺北市、 周文機周添益周添竹周志龍張明德周炳耀陳美蘭周富美張淑惠簡佳璽簡志倫簡佳榕黃連銀足林素貞吳林素英林文慶林惠堂林志健林禮學林玉祥林秀卿周逢楠周李金釵陳育成江德仁江若庭江珮珊江珮瑄江尚宸林耿進林育興林怡君王襄寧李長裕李長煌李長源李智偉李智民李柔樺沈麗貞周林寶月周永盛周永晃周伶伶周蕙祺陳錦煌林國正張炎明黃瓊慧 、林惠堂、林志健、林禮學、林玉祥、林秀卿、 周正忠賴富源賴俊良賴銀銀賴銀鈴周瑀胡杏如黃崇智黃于珍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土地登記申請書所附之買賣移轉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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