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