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7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蘇筱娟 債務人 沈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