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9號附民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號1至3樓、5樓
、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吉 附民被告 溫崇偉
鄭亦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