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齊大嘉 (原名: 齊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
0元、400元及500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