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5號債權人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譁菀 (原名連 鄭英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南市政府以93年3月3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而債務人廢止前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區○○○街○○○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