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告 盛棠 美顏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劉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瑞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告 盛棠 美顏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劉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瑞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