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告 盛棠 美顏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劉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瑞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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