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陳珈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及違約金參仟伍佰貳拾伍元;(二)參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及違約金參仟壹佰玖拾陸元;(三)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及違約金參仟參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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