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李沖 被上訴人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