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林德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 周朝約 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同段73號二住戶戶長」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同段73號二住戶戶長」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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