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江世傑 被告雅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吳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244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必要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訴之聲明未明確、被告地址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111年補第834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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