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坤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志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紅石國際│臺灣新光│││││001│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06年9月5日│16,120元│0000000││││慶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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