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FRANSISKABUANWATI
代 理 人 盛枝芬 律師
相 對 人 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竹北勞簡調字
第40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
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竹
北勞簡調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
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