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富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富民因販賣第二級毒品(4罪)及違反藥事法(1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3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3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9月26日入監接續接受、2案之應執行刑與、、3案之應執行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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