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3號原告 沈依茹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被告 陳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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