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石才
鄭石良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石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