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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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22號聲請人田ꆼ民(即 田忠之 繼承人)上聲請人田ꆼ民即田忠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四、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