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山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祐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子琪
林聖皓
一、債務人楊子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聖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子琪、林聖皓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九樓」建物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就欠繳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各應負擔二分之一。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