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伶被告廖本銜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被告 林嘉銘 選任辯護人陳鵬律師
賴彌鼎 律師被告 藍國銘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 律師
謝庭恩 律師被告 張白龍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729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偵字第20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慧伶、廖本銜、林嘉銘、藍國銘、張白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等5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