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債務人 高冠芬
林玉桂 高冠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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