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3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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