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一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