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孟情
呂政忠 黃恬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蔡杰廷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陳建清吳席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81,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順輝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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