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07號
聲請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理由欄「中院平113司執八字第188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中院平112司執八字第1887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