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請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北投郵局民國98年6月15日存證信函第101842號及第10184
3號,通知相對人債權移轉之事實,唯因相對人遷徙不明,以致原件退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以為證,故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規定。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或拒絕收領文書,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相對人乙○○、丙○○,均設籍於台南縣新營市○○路○○○號。而觀之聲請人提出其寄予乙○○、丙○○之存證信函及郵局退回信封,均係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則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