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1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告 施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30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24元及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