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廿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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