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惟上訴人迄
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