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仁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695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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