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原告志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告東莞義英電子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清元 訴訟代理人 郭國榮
陳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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