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蔡幸樺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9││├──┼──────────────┼──────────────┼───┼────┼───┤│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5││├──┼──────────────┼──────────────┼───┼────┼───┤│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3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1││└──┴──────────────┴──────────────┴───┴────┴───┘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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