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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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陳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召開之凱旋門公寓大廈112年度管理委員協商會議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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