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蕭三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上訴人 蕭惟龍
被上訴人 蕭吉祥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彰化縣○○鄉○○於○○000○0○00○○○○○○○○○○○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全部均經農舍套繪管制(見本院卷第79頁),嗣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該公所始以同年4月7日函知本院略以:前開2月12日函文關於系爭土地「係全部均經農舍套繪管制」部分,應修正為系爭土地「領有社鄉建字第1204號使用執照」等語。是系爭土地是否因法令限制而不得分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