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五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