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94號原告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簡維正 訴訟代理人 萬榮穩 被告 李光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被告李光榮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