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字第8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0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
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
行為。
四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或更生保護之事項。
法院為第1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
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2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