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北吸輔佐人林麗郁被告郭燕萍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749、17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北吸、郭燕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林北吸、郭燕萍2人分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林北吸、郭燕萍於本院審理中,對彼此撤回各自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