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王彥凱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郭仁義 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原告於民國106年度受領訴外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所核給之公車優惠補助款(包括電子票證票差補貼、一日兩段票吃到飽、捷運公車轉乘優惠等3種)共新臺幣(下同)43,125,119元,未報繳營業稅,短漏報銷售額41,071,542元,以107年8月8日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補徵營業稅2,053,577元。原告雖同意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稅款,然對原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營業稅14,964元,原告仍有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兩造關於公車優惠補助款(包括電子票證票差補貼、一日兩段票吃到飽、捷運公車轉乘優惠)之性質有所爭議,而提供上開優惠補助之權責機關為交通局,關於提供上開補助款之政策目的、法規依據、有無與原告簽訂行政契約、申請核給程序、計算方法,自有由交通局到庭說明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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