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吳定豐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振國 被告 黃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