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湯萬進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 律師
ㄧ、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發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欲通行附圖所示甲部分土地之約略面積(以平方
公尺為單位表示)為何。
(二)請陳報欲拆除位於附圖所示乙部分土地之地上物,其占
用土地之約略面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