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94號聲請人 黃意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炎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曾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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