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3號聲請人 張慧康 相對人 莊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惠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需記載於票面上)。
二、相對人莊惠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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