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906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呂耿睿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史國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1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