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謝秀華 被告 劉家豪
王祥緯 上列被告劉家豪,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被告王祥緯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祥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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