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淑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淑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淑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3,8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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